本標準參照采用標推ISO 304-1974《石工灰泥的一般試驗條件》、ISO 3049 -1974《石膏灰泥粉料物理性能的測定》和ISO 3051-l974《石膏灰泥力學性能的測定》。 GB9766-88
1主題內(nèi)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建筑石膏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天然石膏石制得的建筑石膏。它是以β半水石膏(βCaSO4·1/2H2O)為主要成分,不預加任何外加劑的粉狀膠結料,主要用于制作石膏建筑制品。
2引用標準
GB 1346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、凝結時間、安定性檢驗方法
GB 3350.3水泥物理檢驗儀器電動抗折試驗機 JC16石膏
3產(chǎn)品標記
3.1標記方法
標記的順序為:產(chǎn)品名稱、抗折強度及標準號。
3.2標記示例
抗折強度為2.5MPa的建筑石膏。 建筑石膏2.5 GB9776
4原料
生產(chǎn)建筑石膏用的石膏石,應符合JC16中A型三級及三級以上石膏的要求。
5技術要求
建筑石膏按技術要求分為優(yōu)等品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個等級。
5.1強度
建筑石膏的強度均不得小于表1規(guī)定的數(shù)值。
5.2細度
建筑石膏的細度以0.2mm方孔篩篩余百分數(shù)計,不大于表2規(guī)定的數(shù)值。
5.3凝結時間
建筑石膏的初凝時間應不小于6min;終凝時間應不大于30min。
表1 MPa(kgf/cm2)
等級 優(yōu)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
抗折強度 2.5(35.0) 2.1(21.0) 1.8(18.0)
抗壓強度 4.9(50.0) 3.9(40.0) 2.9(30.0)
表2 %
等級 優(yōu)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
0.2mm方孔篩篩余 5.0 10.0 15.0
6試驗方法
6.1試驗儀器與設備
6.1.1標準
篩孔邊長為0.2mm的方孔篩,篩底有接收盤,頂部有篩蓋蓋嚴。
6.1.2松散容重測定儀
儀器是一個支在三條支架上的銅質(zhì)錐形漏斗,漏斗中部設有邊長為2mm的方孔篩。儀器還附有一個容重桶,其容量為1L,并配有一個套簡。
6.1.3稠度儀
僅器由內(nèi)徑φ50±0.1mm,高100±01mm的銅質(zhì)筒體,240mmX240mm的玻璃板,以及筒體提升機構組成。筒體上升速度為15cm/s,并能下降復位。
6.1.4攪拌器具
a.攪拌碗:用不銹鋼制成,碗口內(nèi)徑φ16cm,碗深6cm。
b.攪拌鍋:采用GBI77中的攪拌鍋,在鍋外壁上裝有把手,便于手持。
c.拌和棒:由三個不銹鋼絲彎成的橢圓形套環(huán)所組成,鋼絲直徑φ1-2mm,環(huán)長約100mm,寬約45mm,具有一定彈性。
6.1.5凝結時間測定儀
采用GB1346中的水泥凝結時間測定儀。
6.1.6試模
采用GBI77中的水泥膠砂強度試模。
6.1.7電熱鼓風干燥箱
控溫器靈敏度±1℃。
6.1.8抗折試驗機
采用GB3350.3中的電動抗折試驗機。
6.1.9抗壓試驗機
采用zui大出力為50kN的抗壓試驗機。示值誤差不大于±1.0%。
6.1.10抗壓夾具
采用GBI77中的抗壓夾具。
6.1.11刮平刀
采用GBI77中的刮平刀。
6.2試樣
6.2.1從每批需要試驗的建筑石膏中抽取至少15kg試樣。試樣從10袋中等量地抽取。
6.2.2將試樣充分拌勻,分為三等份,保存在密封容器中。其中一份做試驗,其余
二份在室溫下保存三個月,必要時用它作仲裁試驗。
6.3試驗條件
試驗室溫度為20±5℃,空氣相對濕度為65%±10%。建筑石膏試樣、拌和水及試摸等儀器的溫度應與室溫相同。
6.4試驗步驟
6.4.1細度的測定
從密封容器內(nèi)取出500g試樣,在40±2℃下烘至恒重(烘干時間相隔1h的重量差不超過0.5g即為恒重),并在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。將試樣按下達步驟連續(xù)測定兩次。稱取50±0.1g試樣,倒入安上篩底的0.2mm的方孔篩中,蓋上篩蓋。一只手拿住篩子略徽傾斜地擺動,使其撞擊另一只手。撞擊的速度為每分鐘125次。擺動幅度為20cm,每擺卻25次后俯子旋轉90°,繼續(xù)擺動。試驗中發(fā)現(xiàn)篩孔被試樣堵塞,可用毛刷輕刷篩網(wǎng)底面,使網(wǎng)孔疏通,繼續(xù)進行篩分。篩分至4min時,去掉篩底,在紙上按上述規(guī)定篩分lmin。稱重篩在紙上的試樣,當其小于0.lg時,認為篩分完成,稱取篩余量,至0.1g。 細度以篩余量的百分數(shù)表示,計算至0.1%。如兩次測定結果的差值小于l%,則以平均值作為試樣細度,否則應再次測定,至兩次測定值之差小于1%,再取二者的平均值。
6.4.2松散容重的測定
從密封容器內(nèi)取出2000g試樣,充分拌勻,在松散容重測定儀上,按下述步驟連續(xù)測定兩次。稱量不帶套筒的容重桶,至5g。在容重桶上裝上套簡,并將其放在錐形漏斗下。試樣以100g為一份倒人漏斗,用毛刷攪動試樣,使其通過漏斗中部的篩網(wǎng)落人容重桶中。當裝有套簡的容重稱量容重桶和試樣的重量,至5g。松散容重按式(1)計算: G1-G0
γ=────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(1)
V
式中:γ─—松散容重,g/L;
G0一一容重桶重量,g;
G1一一容重桶和試樣的重量,g;
V一一容重桶容積,L。
如果兩次測定結果之差小于小值的5%,則以平均值作為試樣的松散容重。否則應再次測定,至兩次測定值之差小于5%,再取二者的平均值。
6.4.3標準稠度用水量的測定
試驗前,將稠度儀的筒體內(nèi)部及玻璃板擦凈,并保持濕潤。將筒體垂直地放在玻璃板上,筒體中心與玻璃板下一組同心圓的中心重合。
將估計為標準稠度用水量的水,倒人攪拌碗中。試樣300±lg在5s內(nèi)倒入水中,用
拌和棒攪拌30s,得到均勻的石膏漿,邊攪邊迅速注入稠度儀筒體,用刮刀刮去溢漿,使其與筒體上端面齊平。從試樣與水接觸開始,至總時間為50g時,開動儀器提升機構。待筒體提去后,測定料漿擴展成的試餅兩垂直方向上的直徑,計算其平均值。記錄連續(xù)兩次料漿擴展直徑等于180±5mm時的加水量,該水量與試樣的重量比(以百分數(shù)表示,至1%),即為標準稠度用水量。
注:如果試驗中,在水量遞增或遞減的情況下,所測試餅直徑呈反復無規(guī)律變化,則應將試樣在試驗室條件下輔成厚1cm以下的薄層;放置3d以上再測定。
6.4.4凝結時間的測定
從密封容器內(nèi)取出500g試樣,充分拌勻,然后在凝結時間測定儀上,按下述步驟連續(xù)測定兩次。開始試驗前,檢查儀器的活動桿能否自由落下,并檢查儀器指針的位置。當鋼針碰到儀器底座上的玻璃板時,指針應與刻度板的下標線相重。同時將環(huán)模涂以礦物油放在玻璃底板上。
稱取試樣200±1g,按標準稠度用水量量水,倒人攪拌碗中。在5g內(nèi)將試樣倒入水中,攪拌30g,得到均勻的料漿,倒入環(huán)摸中。為了排除料漿中的空氣,將玻璃底板抬高約10mm,上下震動5次。用刮刀刮去溢漿,使其與環(huán)模上端面齊平。將裝滿料漿的環(huán)模連同玻璃底板放在儀器的鋼針下,使針尖與料漿的表面相接觸,并離開環(huán)模邊大于10mm。迅速放松桿上的固定螺絲,針即自由插入料漿中。針的插入和升起每隔30g重復一次,每次都應改變插點,并將針擦凈、校直。
記錄從拭樣與水接觸開始,到鋼針*次碰不到玻璃底板所經(jīng)歷的時間,此即試樣的初凝時間。記錄從試樣與水接觸開始,到鋼針插入料漿的深度不大于1mm所經(jīng)歷的時間,此即試樣的終凝時間。凝結時間以min計,帶有零數(shù)30g時進作lmin。取兩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,作為試件的初凝和終凝時間。
6.4.5抗折強度的測定
從密封容器內(nèi)取出1100g試樣,充分拌勻。稱取試樣1000±1g,并按標準稠度用水量量水,倒入攪拌鍋中。在30g內(nèi)將試樣均勻地撒入水中,靜置1min,用拌和棒在30g內(nèi)攪拌30次,得到均勻的料漿。接著用料勺以3r/min的速度攪拌,使料漿保持懸浮狀態(tài),直至開始稠化。當料漿從料勺上慢慢滴落在料漿表面能形成一個小圓錐時,用料勺將料漿灌入預先涂有一薄層礦物油的試摸內(nèi)。試模充滿后,將模子的一端用手抬起約10mm,突然使其落下,如此振動5次,以排除料漿中的氣泡。當從溢出的料漿中看出已比初凝時,用刮平刀刮去溢漿,但不必抹光表面。待水與試樣接觸開始至1.5h時,在試件表面編號并拆摸、脫模后的試件存放在試驗室條件下,至試樣與水接觸開始達2h時,進行抗折強度的測定。
測定抗折強度時,將試件放在抗折試驗機的二個支承輥上,試件的成型面(即用
刮平刀刮平的表面)應側立,試件各棱邊與各輥垂直,并使加荷輥與二個支承輥保持等距。開動抗折試驗機,使試件折斷。記錄3個試件的抗折強度R1(MPa)并計算其平均值,至0.lMPa。如果側得的三個值與它們平均值的差不大于10%,則用該平均值作為抗析強度;如果有一個值與平均值的差大于10%,應將此值舍去,以其余二值計算平均值;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值與平均值之差大于10%,應重做試驗。
6.4.6抗壓強度的測定
用做完抗折試驗后得到的6個半塊試件進行抗壓強度的測定。
試驗時將試件放在抗壓夾具內(nèi),試件的成型面應與受壓面垂直,受壓面積40.0mmX62.5mm。將抗壓夾具連同試件置于抗壓試驗機上、下臺板之間,下臺板球軸應通過試件受壓面中心。開動機器,使試件在加荷開始后20-40g內(nèi)破壞。記錄每個試件的破壞荷載P,抗壓強度R,按式(2)計算:
P
Rc=───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(2)
2500
式中:Rc一一抗壓強度,MPa;
P一一破壞荷載,N。
計算6個試件抗壓強度平均值。如果測得的六個值與它們平均值的差不大于10%,
則用該平均值作為抗壓強度;如果有某個值與平均值之差大于10%,應將此值舍去,以其余的值計算平均值;如果有二個以上的值與平均值之差大于10%,應重做試驗。
7檢驗規(guī)則
7.1產(chǎn)品出廠前必須進行出廠檢驗。出廠檢驗項目包括細度、標準稠度用水量、抗折強度及凝結時間四項。
7.2對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進行全面考核的型式檢驗,在正常生產(chǎn)情況下,每六個月檢驗一次。項目包括細度、松散容重、標準稠度用水量、抗折強度、抗壓強度和凝結時間共六項。
7.3對于年產(chǎn)量小于15X10[4]的生產(chǎn)廠,以不超過65t同等級的建筑石膏為一批;對于年產(chǎn)量等于或大于15X104t的生產(chǎn)廠,以不超過200t同等級的建筑石膏為一批。每批建筑石膏應根據(jù)第5章的要求,按第6章試驗方法取樣和試驗。
7.4生產(chǎn)廠應對每一批建筑石工提供試驗報告,作為供貨時的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依據(jù)。
7.5用戶有權按本標準對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進行復驗。復驗應在買主收到貨后十天內(nèi)進行。檢驗時按6.2.1取樣,將試樣充分拌勻,分為三等份,保存在密封容器中。以其中一份試樣按6.4條進行試驗。檢驗結果,試樣有一個以上指標不合格,即判為批不合格,如果只有一個指標不合格,則可用其他二份試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重檢。重檢結果,如二個試樣均合格,則該批產(chǎn)品判為批合格;如仍有一個試樣不合格,則該批產(chǎn)品判為批不合格。
7.6對于復驗判為批不合格的產(chǎn)品,可由仲裁單位利用6.2.2所留的二份仲裁試驗
試樣,對所有不合格指標進行仲裁試驗,按7.5條zui終判定該批產(chǎn)品為批合格或批不合格。
8.2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產(chǎn)品標記、制造廠名、生產(chǎn)批號和出廠日期、質(zhì)量等級、兩標和防潮標志。
8.3建筑石膏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。不同等級的建筑石膏應分別貯運,不得混雜。
8.4建筑石膏自生產(chǎn)之日算起,貯存期為三個月。三個月后應重新進行質(zhì)量檢驗,以確定其等級。